一、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包括: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三)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四) 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五)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 销售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八)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二、新办的符合独立核算条件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单位从事以下行业的,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自开业之日起,免征 2 年所得税。 (二) 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四) 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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